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800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八ОО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九九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鑰匙壹
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補充甲○○行竊時間為九十年四月六日上午八時許外,均
引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上述鑰匙一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
告沒收。
三、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
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本院認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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