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簡字第1218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二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七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被告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
上午八時三十二分許,在台北縣永和市○○路○巷○號前竊取張郭紋紋所有之黑
色手提箱二個部分應予以更正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徐玉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
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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