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О三五號
原 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雷孟書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利息加計一成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甯馨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載明下列各款之上訴
理由(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