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103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О三五號
  原   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雷孟書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利息加計一成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甯馨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載明下列各款之上訴
理由(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