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103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О三八號
  原   告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唐照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載明下列各款之上訴
理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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