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湯繼中原名乙右列被告因重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柯彩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