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土地分割協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四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 律師
鍾夢賢 律師 王叡齡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土地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