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2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六○八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丁○○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元,折合銀元柒拾貳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玖佰伍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劉建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鄭裕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