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2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六二二號
聲請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對甲○○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廖家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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