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員工制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07號原告 魏麗娟 即 黃健治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員工制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嗣經原告就本院於106年7月28日之駁回抗告裁定提起抗告,並已於107年3月31日經台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勞抗字第40號抗告駁回確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