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家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4號原告 楊兆平 訴訟代理人 史馨 律師
林元祥 律師 褚衍嵐 律師被告 楊樂平
楊瑛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楊幼鶴 嚴采薇 嚴正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孟玲 律師
林李達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冠維 律師被告 嚴治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嚴昭祥 (AnsonYen) 嚴昭蕙 (SusanYen)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