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6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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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692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佳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委任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2,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