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上訴人 霍冲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秦志寧 間因本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9,886,4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2,5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尹遜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