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66號原告 蔡明
蔡明和 被告 蔡明雄
蔡明佳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明雄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8,680,9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2,472元。
二、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共有人全體或共有人內利害相同之全體,共同起訴或共同被訴,否則當事人不適格(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318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原告是否將全體共有人列為被告,請參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曉羚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附表:
┌─┬─────────┬──────┬─────┬─────────┬───────┐│編│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原告 蔡明輝 、蔡明和│價額││號│(苗栗縣 卓蘭鎮 )│(元/㎡)│(㎡)│合計應有部分比例│(新臺幣,元)│├─┼─────────┼──────┼─────┼─────────┼───────┤│1│水廠段496地號土地│16,500元│4.87│1/2(計算式:│40,178元││││││1/4+1/4=1/2)││├─┼─────────┼──────┼─────┼─────────┼───────┤│2│水廠段499地號土地│16,500元│345.55│1/2(計算式:│2,850,788元││││││1/4+1/4=1/2)││├─┼─────────┼──────┼─────┼─────────┼───────┤│3│水廠段500地號土地│4,900元│1151.25│1/2(計算式:│2,820,563元││││││1/4+1/4=1/2)││├─┼─────────┼──────┼─────┼─────────┼───────┤│4│水廠段503地號土地│4,900元│1325.51│1/2(計算式:│3,247,500元││││││1/4+1/4=1/2)││├─┼─────────┼──────┼─────┼─────────┼───────┤│5│水廠段504地號土地│4,900元│920.36│1/2(計算式:│2,254,882元││││││1/4+1/4=1/2)││├─┼─────────┼──────┼─────┼─────────┼───────┤│6│水廠段508地號土地│3,000元│3797.27│1/2(計算式:│5,695,905元││││││1/4+1/4=1/2)││├─┼─────────┼──────┼─────┼─────────┼───────┤│7│水廠段513地號土地│3,000元│5096.34│1/2(計算式:│7,644,510元││││││1/4+1/4=1/2)││├─┼─────────┼──────┼─────┼─────────┼───────┤│8│水廠段622地號土地│2,800元│443.08│無│0元│├─┼─────────┼──────┼─────┼─────────┼───────┤│9│水廠段623地號土地│2,800元│3581.04│1/2(計算式:│5,013,456元││││││1/4+1/4=1/2)││├─┼─────────┼──────┼─────┼─────────┼───────┤│10│豐田段678地號土地│3,000元│4017.56│1/2(計算式:│6,026,340元││││││1/4+1/4=1/2)││├─┼─────────┼──────┼─────┼─────────┼───────┤│11│昭永段151地號土地│40,996元│150.41│1/4│1,541,552元││││││││├─┼─────────┼──────┼─────┼─────────┼───────┤│12│昭永段152地號土地│40,889元│151.17│1/4│1,545,298元││││││││├─┴─────────┴──────┴─────┴─────────┼───────┤│合計│38,680,9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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