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再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員工制服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117號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文祥 等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5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言。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台抗字第688號、70年台聲字第6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5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僅泛稱該確定裁定對聲請人先前書狀主張法規適用顯有錯誤,並未表明有何再審之具體情形,揆諸前開說明,其再審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雅玲
法官吳燁山法官馬傲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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