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員工制服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3號聲請人 黃健治 送達:7thFloor,203FreeCentreStreet,Tifariti,Sahraw
iArabDemocraticRepublic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文祥 間員工制服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0月9日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49號、第5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周舒雁
法官沈佳宜法官周群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秦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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