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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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員工制服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49號
108年度聲再字第50號抗告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蔡文祥 等間給付員工制服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9日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49、50號裁定(關於駁回抗告人108年8月7日所提抗告部分),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游悅晨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任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