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506號債權人翠華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清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程秋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三、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簿等)。
四、請提出債務人程秋霞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程秋霞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五、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係自『民國107年6月1日』或『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如利息起算日非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應併釋明其依據
六、請求年息10%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依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