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282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二八二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本院八十九年度票字第一○○一○號裁定所載,被告執有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三紙之本票債權對於原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三紙,為未於發票人欄簽名之無效票
據,又該三紙本票之三萬元債款,伊已經償還等語。為此,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
系爭之本票三紙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被告則以:原告尚未返還該三筆債款,且原
告開立本票時,就沒有簽名,但指印是原告所蓋,當時因為日期寫錯,所以原告
還蓋手印,可以證明本票確係原告所開具等語,資為抗辯。
二、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一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或畫押代之,為票據法第六條所
明定,是票據法並無得以指印代簽名之規定,故在票據上捺指印者,不生簽名之
效力(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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