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226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二二六號
  公 訴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甲○○
        丙○○
        乙○○
        戊○○
S一二О四七八九八四號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五三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丁○○、甲○○、丙○○、乙○○、戊○○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貳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樸克牌壹付、賭資新台幣壹萬捌仟玖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
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王俊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曹德英
中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籌碼兌換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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