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新簡字第五九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昭雄 律師
被 告 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宗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原告本人應親自到庭,被告偕同 蔡淑琪 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隆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