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89年度新簡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新簡字第五九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昭雄 律師
  被   告 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宗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原告本人應親自到庭,被告偕同 蔡淑琪 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隆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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