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調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調字第352號
原   告  許錦俊
       林順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翔電機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偉翔電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瑞祥吳錫典 、潘
  曉琪等三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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