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調字第352號
原 告 許錦俊
林順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翔電機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偉翔電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瑞祥 、 吳錫典 、潘
曉琪等三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