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12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1293號
原   告  張聯輝
被   告  林和敦即振昌 汽車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街○段○○○巷○○號
,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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