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527號
原   告  劉榮
代 理 人  張躍騰 律師(待補正委任狀)
被   告  李明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路○○巷○○號6樓之1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斐雯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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