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841號
上 訴 人 蔡龍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子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應徵第2審
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