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71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曾中興
被   告  姜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716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9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福來
  書記官 吳幸芳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捌萬零捌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本
金柒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九月三日起
至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另自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幸芳
法官林福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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