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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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補字第8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蔡委廷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自在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肆
仟玖佰玖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