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莊東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魏俊雄 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玖仟肆佰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