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388號
上 訴 人  陳永慶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永恒 間請求移轉股權登記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本院101年度重簡字第388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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