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372號
原   告 豫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群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杜茂霖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肆仟零玖拾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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