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372號
原 告 豫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群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杜茂霖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肆仟零玖拾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