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463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朝淵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13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份,逐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
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之依據)及其原因事實
,並具體敘明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計算依據,且一併說
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暨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及本件歷史
帳單明細(含各期消費金額、繳費金額、累計情形),請自
行核算請求金額及利息是否正確。另若對被告之支付命令聲
明異議狀有所答辯,亦請一併就該異議狀內容提出主張或陳
述。且準備書狀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
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