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2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蕾雅
訴訟代理人 邱奕賢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姚忠逸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3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