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47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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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4764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凃彥睿
被   告  王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玖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另自民國一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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