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8年度馬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補字第57號
原   告  邱清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明忠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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