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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