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王志全 被告 張魁峰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21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楊欣怡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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