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更(一)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去所有權妨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更㈠字第158號上訴人 翁正雄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 律師複代理人 簡長輝 律師被上訴人 陳翁素香
翁月桂翁和誠良將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阿土 被上訴人佶利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豪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除去所有權妨害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謀焰
法官許紋華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鐘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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