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建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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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建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監造服務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上字第40號上訴人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鴻翼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 律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 律師
盧仲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監造服務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2月2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徐福晉法官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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