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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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恐嚇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恐嚇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恐嚇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世旻┌───────────────────────────────────────────────────────────┐│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竊盜│├────┼──────────┼──────────┼──────────┼──────────┼──────────┤│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四月│├────┼──────────┼──────────┼──────────┼──────────┼──────────┤│犯罪日期│97年11月1日│97年12月16日│97年12月17日│98年2月20日│98年4月2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同左│同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同左││年度案號│署98年度偵字第4367號│││署98年度偵字第8281、│││││││11383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同左│同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664號│同左│同左│98年度簡字第6250號│同左││實├──┼──────────┼──────────┼──────────┼──────────┼──────────┤│審│判決│98年4月14日│同左│同左│98年8月13日│同左│││日期││││││├─┼──┼──────────┼──────────┼──────────┼──────────┼──────────┤│確│法院│同上│同左│同左│同上│同左││定├──┼──────────┼──────────┼──────────┼──────────┼──────────┤│判│案號│同上│同左│同左│同上│同左││決├──┼──────────┼──────────┼──────────┼──────────┼──────────┤││確定│98年6月4日│同左│同左│98年9月10日│同左│││日期││││││├─┴──┼──────────┴──────────┴──────────┴──────────┴──────────┤│備註│㈠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664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月。│││㈡編號四至五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6250號刑事簡易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六月。│└────┴──────────────────────────────────────────────────────┘┌───────────────────────────────────────────────────────────┐│附表:│├────┬──────────┬──────────┬──────────┬──────────┬──────────┤│編號│六│七│八│││├────┼──────────┼──────────┼──────────┼──────────┼──────────┤│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恐嚇│││├────┼──────────┼──────────┼──────────┼──────────┼──────────┤│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346條第1項│││││條第2項│條第2項││││├────┼──────────┼──────────┼──────────┼──────────┼──────────┤│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八月│││├────┼──────────┼──────────┼──────────┼──────────┼──────────┤│犯罪日期│98年1月2日為警採尿│98年4月14日│98年4月14日│││││回溯一至五天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900│署98年度毒偵字第3561│署98年度偵字第12110│││││號│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4000號│98年度簡字第5314號│98年度易字第2029號││││實├──┼──────────┼──────────┼──────────┼──────────┼──────────┤│審│判決│98年5月22日│98年7月9日│98年9月24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98年6月24日│98年8月10日│98年10月19日│││││日期││││││├─┴──┼──────────┴──────────┴──────────┴──────────┴──────────┤│備註│同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