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訴訟代理人 柯慶華
柯珮珺 黃于珍 被告 邱一偉
謝昆恕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7年度矚上訴字第6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幸鳴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賢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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