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971號上訴人陳貴香
樓 孔繁麟 上列當事人與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7,466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備法定關係之人為訴訟代理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補正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呂淑玲法官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