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03號上訴人 林家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清輝 間因99年度訴字第280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3,5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書記官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