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50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503號上訴人 周文雄 周志輝 周明定 前二人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被上訴人 周秀琴 林 周玉秀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黃韋齊 律師 陳怡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再開辯論。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藍文祥法官陳麗芬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書記官于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