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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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503號上訴人 周文雄
周志輝 周明定 前二人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被上訴人 周秀琴
周玉秀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黃韋齊 律師 陳怡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陳麗芬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于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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