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320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587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均沒收。又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編號三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二及編號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226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7年
1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5754、66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嗣於98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69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及以98年度簡字第198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兩罪嗣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72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於98年11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故於本案均不構成累犯)。詎其猶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8月12日11時許,在其位於臺北縣新莊市○○街○○巷○弄○○號3樓之住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另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98年8月11日某時,在其上址住處,自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佑 」之友人處取得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淨重
0.1080公克,驗餘淨重0.094公克)而持有之(起訴書略載為其係於不詳時、地,自不詳之人處取得上開毒品,應予補充)。嗣於98年8月12日18時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詳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分裝袋等物品,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包(淨重1.8980公克,驗餘淨重1.8975公克,移送機關誤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新臺幣(下同)77,400元等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檢後,發現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由
一、程序方面: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8月2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被移送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各1紙在卷可憑。又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15包白色透明結晶及1包橄欖綠色乾燥植物碎屑經送鑑定,確分別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共淨重4.7967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大麻成份(驗餘淨重
0.094公克),因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226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7年1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5754、66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被告既於觀察勒戒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即應依法予以訴追處罰。本件罪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查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故核被告所為,係犯該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兩罪,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再被告於98年間先後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69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及以98年度簡字第198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72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於98年11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執行完畢日期既在本案犯罪時間(98年8月11日某時、12日11時許)之後,故於本案均不構成累犯,起訴意旨以被告有上開罪刑之宣告之情形,應以累犯規定論處,容有未洽。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仍未能戒斷其施用毒品之惡習,復為本案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惟其犯後坦承其過,態度良好,核施用毒品屬於自殘行為,犯罪手段尚屬輕微,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所持有毒品之數量尚微、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五、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二、四所示之物,則係被告用於包裹扣案毒品,防其裸露、潮濕,便於攜帶持有,並非不可分離,及供被告犯本案施用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六、至扣案之白色結晶袋3包,經警送驗檢出有愷他命之成分,屬第三級毒品(淨重1.898公克,驗餘淨重1.8975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8月14日航藥醫鑑字第0984225號毒品鑑定書乙份在卷足佐。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條,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三級毒品,復於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沒入銷燬之毒品,乃專指查獲之施用、持有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之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沒入銷燬之範圍,另同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第4條至第
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亦不得為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是上開條例對於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等毒品即屬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逕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5165號判決要旨參照),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雖於98年5月5日由立法院通過修正,於98年5月20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後之新法第11條並增列第5項規定為:「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惟本件被告所持有之愷他命數量淨重1.898公克,尚不構成刑事犯罪,且與本案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無涉,然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所稱「沒入銷燬」之性質係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本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718號判決意旨參照)。基此,查獲之上 開愷 他命自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又扣案之現金77,400元,亦與本案被告所犯之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行無涉,本院爰均不併為沒收銷燬及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致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一│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伍包(│││驗餘淨重共肆點柒玖陸柒公克)│├───┼───────────────┤│二│分裝袋(大)拾個、分裝袋(中)│││參拾個、分裝袋(小)捌拾個│├───┼───────────────┤││玻璃球壹個│├───┼───────────────┤││電子磅秤壹臺│├───┼───────────────┤││分裝鏟吸管貳支│├───┼───────────────┤││吸食器壹個│├───┼───────────────┤││酒精燈壹個│├───┼───────────────┤││橡皮管壹條│├───┼───────────────┤││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拾伍只│├───┼───────────────┤│三│第二級毒品大麻(驗餘淨重零點零│││玖肆公克)│├───┼───────────────┤│四│盛裝上開大麻之外包裝袋壹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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