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保險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保險字第70號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清建 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本院99年度保險字第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6,0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