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勞簡字第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潮勞簡字第3號
原   告  林秀美
訴訟代理人  李建平
被   告  邱炬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捌仟貳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柒萬伍仟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參拾貳元自民國
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薪資新臺幣(下同)75,000元及電費33,2
32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合夥契約書、台灣電力公司收據等為證
,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據合夥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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