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29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952號
原   告  曾志超
被   告  羅群耀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書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書記官楊夢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