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79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玉玲
       陳俊嘉
被   告  高江月雲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79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5月25日下午2時4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6月
2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家毅
  書 記 官 賴佳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柒仟玖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叁拾萬玖仟玖佰捌拾元自民國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伊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於次月繳款
截止日向伊清償,逾期應給付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被
告迄民國100年2月25日止,共積欠消費款新臺幣(下同)
317,919元(其中本金309,980元)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
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
及分期未入帳查詢、歷史帳單查詢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答辯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
本院依調查證據及適用法律之結果,認原告上開主張為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賴佳慧
法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
合計3,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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