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53號上訴人即原告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丁○○、丙○○、甲○○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65,00
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上訴人並應具狀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書記官趙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