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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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華晟(原名張英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華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華晟因殺人罪案件,先後經法院判刑並送執行(有期徒刑15年及103年3月18日入監),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0年2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黃玉婷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錫欽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