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訴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台灣台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1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6月4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98年1月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月4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李麗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月英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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